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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b) 报告形式。(1) 报告可以口头形式进行,如有要求,随后应提供书面报告。每份报告应包含(如已知):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负责照料儿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儿童所在位置(如不在儿童住所);儿童的性别、种族和年龄;报告人怀疑儿童可能需要照料的原因;如果怀疑有虐待、忽视或性虐待,则​​应说明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任何以前受到伤害的证据;以及报告人认为可能有助于确定伤害原因和造成伤害的责任人身份的任何其他信息。

参议院法案第 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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