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一点上停下来盘点这些发展。(1)现在已经确定,普通法只有一个民事标准的证明标准,这是概率平衡的证明。(2)然而,事件发生的事件的固有性不可能将是常识,在确定实际上是否发生的情况下是一个相关因素。因此,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证据可能需要比其他要求更多的证据。(3)但是,指控的严重性,或者如果被证明指控,将对被告造成的后果,并不一定会影响其真实的可能性。结果,没有一个一般规则认为指控的严重性或坚持指控的后果证明了对实施民事标准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的要求。我会尊重地不同意n中的理查兹·LJ(在上面的第49段引用),以及卡斯韦尔勋爵(第28段)和布朗勋爵(第43段,第43段)在re d [2008] 1 WLR 1499中的陈述; [2008] UKHL 33,以至于可以将其理解为支持Richards LJ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