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权的变化”是指任何导致的事件:(i)任何“人”(以下术语在《交换法》的第13(d)节和14(d)节中使用)成为“受益所有者”(《交换法》第13d-3条所定义的,直接或间接地代表了持续的公司证券(50%)的证券(50%)的证券(50%)的证券(50%)的投票权分数(50%)的投票权分数(50%)的投票权有效,该公司的投票率更高。 (ii)公司全部或几乎所有公司资产的出售或处置; (iii)在两个(2)年期间发生的董事会组成的变化,因此,在此类变更之前,董事的少于大多数董事;或(iv)除了合并或合并之外,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的合并或合并之外,将在此之前立即取得持续不在或通过持续不断或通过投票率代表投票的公司(或以50%的投票)的投票(或者将其转换为50%的投票)的公司的投票证券(通过其持续不断或转化为50%的投票),这将导致该公司的投票证券(以前是50%)的投票证券(由50%)合并或合并后,其父母立即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