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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区的指定、保护和使用 第四条 - 14 (1) 为有效和高效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并通过向投资者分配这些区域和连接容量,迅速实现投资,该部在公共土地和财政部拥有的不动产以及私人拥有的不动产上指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区,并听取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意见。然后将此事记录在土地登记记录中。如果根据 1983 年 11 月 4 日第 2942 号征收法第 10 条关于确定征收价值和以财政部名义登记的申请而从法院获得的文书未在三个月内提交给土地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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