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抵销》征求意见稿。此举是为了响应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建议,使两委员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要求趋于一致。不同的要求导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列金额与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列金额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对于拥有大量衍生活动的企业。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将取代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要求,并与FASB建立共同的方法。在考虑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回应后,两委员会决定保留各自的抵销模型。然而,为了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董事会一致同意进行额外披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净额结算安排(包括与企业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已确认的金融负债相关的抵销权)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披露——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 IFRS 7 的修订)》于 2011 年 12 月发布,适用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期间内的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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