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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a. 属于进口方可享受减让的商品描述;并且 b. 遵守《协定》第 3 章(原产地规则)以及(如适用)第 2 章第 2.6 条(关税差别)的所有相关规定。 2. 出口商和收货人/进口商:分别在第 1 框和第 2 框中提供货物出口商(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和收货人/进口商(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的详细信息。 3. 生产商:如果知道,请在第 3 框中提供货物生产商(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的详细信息。如果有多个生产商,请在第 3 框中注明“参见第 8 框”,并在第 8 框中提供每个项目的详细信息。如果生产商希望保密信息,可以注明“保密”,但是,生产商信息可能会应要求提供给主管当局或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的详细信息不详,可以填写“不可用”。 4. 商品描述:第 8 栏中每种商品的描述应足够详细,以便海关官员在检查产品时能够识别。 5.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HS 应为出口产品的 6 位数,并以协定附件 3A 为基础。 6. 原产地授予标准:对于符合原产地授予标准的商品,出口商应在本表第 10 栏中按照下表所示的方式注明所符合的原产地授予标准: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DF文件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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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DF文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