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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3.0

本美国处置计划依据 12 CFR § 243 和 12 CFR § 381(“法规”)提交。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是法规项下的受监管公司,因为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是一家外国银行或公司,根据 1978 年《国际银行法》第 8(a) 条(12 USC 3101(7))的定义,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其合并资产总额达 2500 亿美元或以上,并且是多层控股公司结构的顶层。根据法规,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定期提交美国处置计划,上一次提交是在 2018 年 12 月。本次提交是修订后的法规项下的首次提交。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作为 II 类银行组织提交此提交,该组织必须在 2021 年 12 月 17 日提交美国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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