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 年经济增长、监管放松和消费者保护法》第 401 条的规定,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 FRB ”)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与 FRB 合称“ 机构 ”)联合修订了根据《2010 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 165(d) 条(“ 第 165(d) 条 ”)(经修订后,“ 规则 ”)制定的机构规则。该规则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并仍编纂于《联邦法规》第 12 篇第 243 部分和第 12 篇第 381 部分,该规则调整了美国银行监管框架,以加强对美国银行组织和大型外国银行组织(“ FBO ”)的审慎标准。该规则规定,任何外国银行或公司,如果是银行控股公司(或根据《1978 年国际银行法》第 8(a) 条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且总合并资产达到或超过 2,500 亿美元,即为受该规则所规定的处置计划要求的管辖公司。根据该规则,瑞穗金融集团公司(“MHFG”)以及类似情况的 FBOs 必须每三年提交一份处置计划,交替提交完整处置计划和有针对性的处置计划(并从有针对性的计划开始),以确保在管辖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境(该术语在规则中定义)或破产时,管辖公司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该术语在规则中定义)。因此,MHFG 已根据规则的要求为其美国业务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处置计划”),并提交了所需的处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