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此外,《经济增长、监管放松和消费者保护法》第 401(f) 节规定,任何银行控股公司,无论资产规模大小,只要根据《联邦法规》第 217.402 条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控股公司,在适用《多德—弗兰克法案》第 165 条规定下的标准或要求方面,均应被视为总合并资产达 2500 亿美元或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12 USC § 5365 注。4 12 CFR §§ 243.4(a)、381.4(a)。5 “核心要素”是指根据第 __.5(c) 条;(d)(1)(i)、(iii) 和 (iv) 条;(e)(1)(ii)、(2)、(3) 和 (5) 条;(f)(1)(v) 条规定,完整处置计划中需要包含的信息;以及处置计划规则 (g) 中关于资本、流动性和适用公司执行处置计划中设想的任何资本重组的计划,包括对适用公司处置策略的执行十分重要的最新定量财务信息和分析。12 CFR §§ 243.2、381.2;另请参阅《所需处置计划》,84 Fed. Reg. 59194、59208,第 35 号(2019 年 11 月 1 日)。6 12 CFR §§ 243.6(b)、381.6(b)。7 12 CFR §§ 243.11(c)、381.11(c)。8 12 USC § 5365(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