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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团豁免条例》(GBER)2 第 2 条第 18 点定义的“陷入困境的企业”不能签订大解决方案计划的投资协议。 如果申请人之前接受过根据欧盟委员会宣布与内部市场不相容的援助,并且在向 IFD 提交申请时尚未偿还此类援助,则不能接受 IFD 的投资。 IFD 的投资不得违反国家或国际制裁,包括冻结资金的制裁或禁止直接和间接提供的制裁。欧盟对某些个人、实体或机构获取资金和金融资源的渠道有很大的限制。受欧盟制裁的行为者的综合名单可在网上查阅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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