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授权实质上涵盖两种相互紧密关联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涵盖委员会评估申请加入欧盟 CB RES 项目名单是否符合 CEF 条例附件第 IV 部分所述并在《授权法案 (EU)》.../... 中进一步发展的一般标准的过程。第二种方法涵盖 CBA,它是 CEF 条例附件第 IV 部分所述并在《授权法案 (EU)》.../... 中进一步发展的一般标准的组成部分,并将这些标准转化为运营分析。CBA 应由申请加入欧盟可再生能源领域跨境项目名单的项目发起人制作。因此,该方法为项目发起人提供了如何准备成本效益分析的指导,CEF 条例要求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加入欧盟可再生能源领域跨境项目名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