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 (卫生部) 正在正式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COVID-19 疫苗的疫苗接种点。这种方法旨在促进遵守有关药品管制的立法,使接种点遵守适用的政策、指导方针和标准,并监督服务。1965 年《药品和相关物质法》第 101 条第 22A(15) 款的规定用于批准医疗机构或非医疗场所作为疫苗接种点。卫生部总干事 (DG) 可向任何提供卫生服务的组织颁发许可证,以获取、拥有、使用或供应任何指定的 1 至 5 类物质,但须遵守 DG 确定的条件。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撤销或撤回。私营部门的疫苗接种服务提供商也必须与卫生部签署销售和分销协议,以获得所需的疫苗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