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县委员会或调整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拒绝申请,则自申请被拒绝之日起一 (1) 年内不得再次审议该事项。申请人可以在一 (1) 年之前重新申请,但该事项在一 (1) 年后才会提交给莱克县规划和分区委员会、县委员会或调整委员会。但是,如果县委员会和调整委员会认为最初被拒绝的申请和后续申请之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拒绝受理后续申请,即使后续申请是在一 (1) 年后提交的。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县委员会不带偏见地拒绝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被拒绝后的九十 (90) 天内重新申请,只要最初被拒绝的申请和后续申请之间发生了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