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年级课程的主要案例之一以 Regina v. Cunningham 案开始了对犯罪意图的讨论。1 Cunningham 急需钱,决定拆掉他即将成为地下室的住宅煤气管道上的煤气表,偷走里面的先令。2 Cunningham 犯有盗窃罪,这是毫无争议的。3 问题是 Cunningham 没有关掉煤气,煤气渗入隔壁的房屋,导致邻居 Sarah Wade 部分窒息。4 虽然这个案例从技术上讲是关于《人身罪法》中“恶意”一词的解释,但学生们从中得到的教训更为广泛:每项罪行都应有其自身的罪责。小偷的犯罪性与毒害邻居的犯罪性不同。相反,Cunningham 需要对毒害邻居的可能性承担罪责。具体而言,坎宁安必须不顾及危及生命的风险。5 陪审团没有得到这样的指示——可逆转的错误。6 虽然这种犯罪意图的观点是基础性的,但有时会被抛弃。罪魁祸首包括阴谋和共谋的两个教义附属物。首先,根据平克顿原则,密谋实施一项罪行可能会使被告承担另一项罪行的责任,即使被告不同意。7 第二,根据自然和可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