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袭击者。使用或即将威胁使用武力(无论是否携带武器)的人,以攻击性的方式,对警官或其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风险很大。当威胁迫在眉睫时,威胁性袭击者将成为主动袭击者。主动抵抗者。不合作、不遵守警官指示,而是积极试图避免身体控制的人。这种抵抗包括但不限于手臂的躲避运动、挥舞手臂、将手臂绷紧在身体下方以避免被戴上手铐以及逃跑。在惩教机构中,四名或四名以上囚犯或被拘留者中的任何成员,如果未能遵守惩教警察的命令,或单个囚犯或被拘留者未能遵守与在牢房或安全层内戴上手铐有关的命令,则应被视为主动抵抗者。请参阅第 2.6 节(要求警官在对积极抵抗者使用武力之前发出警告并给予服从的机会)。人身伤害。身体疼痛或暂时毁容,或任何身体状况的损害。就本政策而言,人身伤害和人身伤害具有相同的定义。请参阅 NJSA 2C:11-1(a);NJSA 2C:3-11(e)。骚乱。参与或造成集体暴力、破坏财产、抢劫或其他犯罪行为的直接威胁的人员集会。此类集会也可称为暴乱。锁喉。一种直接对人的气管或呼吸道(颈部前方)施加压力以减少空气摄入的技术。这包括颈动脉束缚或任何颈部侧束缚,直接对颈动脉施加压力,限制流向大脑的血液,导致暂时失去意识。传导能量装置 (CED)。 CED 是指经司法部长批准的任何设备,能够发射飞镖/电极,传输电荷或电流,旨在暂时使人丧失行动能力。建设性权力。建设性权力不被视为使用武力,因为它不涉及与对象的身体接触。相反,建设性权力涉及使用警官的权力对对象施加控制。例子包括口头命令、手势、警告和拔出武器。用枪指着对象是建设性权力的一个例子,只能在本政策第 3.4 节概述的适当情况下使用。合作者。响应并遵守警官指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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