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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的立法迅速扩展,扭转了十九世纪自由放任主义的短暂统治地位。国家不再仅仅保护人们免受谋杀、强奸或入室盗窃等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而且还限制对某些少数群体的“歧视”、串通商业安排、“乱穿马路”、旅行、建筑材料以及成千上万种其他活动。受限制的活动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范围广泛,影响到从事不同职业、社会背景、教育水平、年龄、种族等的人。此外,罪犯被发现和定罪的可能性以及惩罚的性质和程度因人而异,也因活动而异。然而,尽管存在如此的多样性,几乎所有立法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构成了本文的主题。首先,遵守法律并非理所当然,公共和私人资源通常用于防止犯罪和逮捕罪犯。其次,定罪本身通常被认为是不够的惩罚;对被定罪的人还会施加额外的、有时是严厉的惩罚。是什么决定了执行一项立法所需的资源和惩罚的数量和类型?特别是,为什么不同类型的立法在执行方面有如此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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