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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根据 GS 143-318.11 举行的任何闭门会议。此类会议记录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公共机构的选择,以声音或视频和录音的形式提供。当公共机构举行闭门会议时,应保留闭门会议的一般记录,以便未出席的人能够合理地了解所发生的事情。此类记录可以是书面叙述,也可以是视频或音频记录。此类会议记录和记录应为《公共记录法》(GS 132-1 及以下)所定义的公共记录;但是,根据 GS 143-318.11 举行的闭门会议的会议记录或记录可以不向公众开放,只要公众开放会妨碍闭门会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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