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 年第 68 号法案规定,经州长和工商委员会批准,新产业或现有产业的新增部分可享受 10 年财产税豁免。1879 年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 207 条和 1898 年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 230 条也规定了针对制造商或产业的 10 年豁免计划。此外,1930 年第 5 号法案允许地方政府在选民批准的情况下为产业提供 5 年豁免,1936 年第 65 号法案将期限延长至 10 年。** 路易斯安那州修订法规 (RS) 51:923(A) 成立了工商委员会,并将其成员人数固定为 24 人,其中 15 名成员代表主要经济集团,其余成员代表州和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