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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3.0

a. 该设施的地上总石油储存容量为 10,000 加仑或更少;并且 b. 在 SPCC 计划自我认证日期之前的三年内,或者自该设施开始遵守 40 CFR 第 112 部分(如果该设施运营时间少于三年)以来,该设施在任意十二个月内没有发生过 §112.1(b) 中所述的单次排放超过 1,000 加仑的情况,也没有发生过 §112.1(b) 中所述的两次排放分别超过 42 加仑的情况(不包括 §112.1(b) 中所述的因自然灾害、战争行为或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石油排放);并且 c. 该设施中不存在地上容量超过 5,000 加仑的单个石油储存容器。 7. 本计划不偏离 40 CFR 第 112 部分的任何要求,如 §112.7(a)(2)(环境等效性)和 §112.7(d)(二级遏制不切实际)所允许的,也不包括根据 §112.9(c)(6) 对采出水容器和任何相关管道采取的任何措施。8. 本计划和负责实施本计划的个人已获得管理层的充分批准,我已承诺投入必要资源全面实施本计划。我还了解我在该设施储存石油方面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泄漏预防、控制和对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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