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代名人及受托人)如拟或以其他方式将本综合文件及╱或随附的接纳表格转发至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应于采取任何行动前阅读本综合文件「重要通知」及「铠盛证券函件-海外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各节及本综合文件附录一。各该等股东及╱或购股权持有人如欲接纳股份要约及╱或购股权要约(如适用)或就该等股份要约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其有责任确保其已全面遵守相关司法权区的法律及法规,包括取得任何可能需要的政府、外汇管制或其他同意及遵守其他必要手续或法律或监管规定,并支付该等股东及╱或购股权持有人(如适用)在该等相关司法权区应付的任何转让或注销或其他税项及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