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允许任何提供书面和宣誓证明的服役人员重返军队,证明他们自愿离开军队或按照适当程序让其服役期满,而不是根据疫苗强制要求接种疫苗,并且他们的服役状态、军衔或薪酬不会受到影响。 第 3 节 其他机构职责。 (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对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7 章(统一军事司法法典,10 USC 801-946a)所禁止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b)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60 天内,国防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报告他们执行本命令的进展情况。 第 4 节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规定或任何规定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任何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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