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HHS) 制定了关于促进研究客观性的法规(42 CFR 第 50 部分 F 分部和 45 CFR 第 94 部分)。这些法规最初于 1995 年制定,并于 2011 年进行了修订。这些法规描述了个人和组织必须采取的行动,以促进 PHS 资助研究中的客观性。这些法规适用于所有公共卫生服务 (PHS)(例如,国立卫生研究院 [NIH])资助的赠款、合作协议和研究合同。这些法规不适用于第一阶段小型企业创新研究或小型企业技术转让申请和/或奖励。本政策为公司实施了 42 CFR 第 50 部分 F 分部中规定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