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是一种美德。至少,这是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291 条传达的信息。第 1291 条赋予我们对地区法院“最终裁决”的管辖权。相反,我们通常没有对未结束诉讼的地区法院裁决的管辖权——这意味着诉讼当事人必须等待最终判决才能上诉。但一项名为“附带命令原则”的法官制定规则为这一最终裁决规则提供了有限的例外。附带命令原则将第 1291 条的管辖权扩大到“一小部分附带裁决,虽然它们不会结束诉讼,但被适当地视为‘最终裁决’。”Mohawk Indus., Inc. v. Carpenter,558 US 100, 106 (2009)(修订版)。本案要求我们确定是否扩大附属命令原则,以允许在地区法院承认根据 Bivens v. Six Unknown Agents of the Federal Bureau of Narcotics, 403 US 388 (1971) 一案提起的诉讼原因时立即上诉,而不仅限于处理有条件豁免权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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