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节 新的条款。139A.27 拒绝医疗服务 1 —— 良心原因。2 1. 本节中的用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4 a. “医疗服务”是指生物制剂、疫苗、药物、药品、医疗器械、基因疗法、基于 DNA 的产品或基于 RNA 的产品。7 b. “政治分支机构”的含义与第 145A.2 节中的定义相同。9 c. “公职人员”是指官员、雇员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国家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机构、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部门、机构、分部、局或州政府的其他实体。 14 2. 如果某项医疗服务已被宣布为联邦《公共准备和应急准备法》(经修订)下的对策,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为某项医疗服务颁发了紧急使用授权,则个人可以出于良心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宗教信仰)拒绝接受该医疗服务。 3. 如果个人根据第 2 款拒绝接受医疗服务,则企业、雇主、医疗保健提供者、个人、政治分支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实体不得执行以下操作:a. 拒绝雇用个人或终止个人的雇佣关系。b. 拒绝向个人提供服务,包括公共服务。c. 拒绝让个人参与商业活动。d. 隔离个人。e. 惩罚个人或对个人使用经济胁迫。 33 f. 歧视个人,包括施加 34 要求或负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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