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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尽管任何法令有相反规定,如果任何本条适用国家的国民在死者处置其在圭亚那的财产的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被授予对死者在圭亚那的遗产的代理权,则如果法院根据该国领事官员的申请,确信该国民并非圭亚那居民,并且没有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提出此类代理申请,则法院应向该官员授予对死者遗产的代理权,其授予方式与他获得上述授权时获得的代理权相同:

领事公约法第 18:0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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