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拟议变更的详细信息; 2.2. 对变更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评估; 2.3. 负责人持有的任何相关批准;以及 2.4. 相关规划部门给出的无需批准的任何建议。 3. 负责人必须根据授权官员的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4. 只有在主任以书面形式确认其确信不需要其他批准或对本文件进行变更后,才能实施拟议变更。 4.1. 为避免疑问,如果拟议变更是根据 EMPCA 第 24、25 或 27 条提交 EPA 委员会进行评估的一部分,则无需根据本规定通知拟议变更。 理由:需要满足条件,使许可证符合 EMPCA 和 1993 年《土地使用和规划批准法》规定的开发和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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