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每月检查一次项目道路,最好是在收到服务提供商的每月自我监测报告后进行; v. 如果任何失误、缺陷或不足需要进行此类检查,或者服务提供商或缔约机构提出要求,则对项目道路进行额外检查 vi. 在检查和认证 O&M 工程的过程中,根据质量保证手册进行随机抽样测试。 vii. 在其 O&M 检查报告中指定服务提供商应执行或安排执行的额外测试(如果有),以确定项目道路是否符合输出规范 viii. 对于任何缺陷或不足,独立专家应按照良好行业惯例,参考输出规范指定允许的偏差或恶化限度 ix.确定是否根据附表 M 和项目协议延迟完成维修或补救工程,并证明服务供应商因该延迟应向缔约机构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如有) x. 审查服务供应商为进行维护/维修而关闭车行道任何车道的请求,同时考虑将交通中断降至最低 xi. 按照项目协议第 19.4 条监控和审查服务供应商对缺陷和不足的补救情况 xii. 如果服务供应商将其拟对项目道路进行的任何修改通知独立专家,独立专家应进行审查并将其意见发送给缔约机构和服务供应商 xiii. 根据项目协议附表 D 和 N,在缔约机构要求时进行交通抽样。 xiv.核实服务提供商提交的年金支付发票,并根据项目协议第 24 条和附表 M 对年金的减少进行适当调整,并提供相关必要文件 xv. 在项目协议终止时,履行项目协议中概述的与撤资要求有关的义务。 xvi. 参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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