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咨询方无法就解决不利影响达成一致,联邦公路管理局和威斯康星州交通部可认为进一步协商不会有成效,并终止协商。联邦公路管理局/威斯康星州交通部应通知其他咨询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终止的理由。联邦公路管理局应要求 ACHP 提出意见,并将该请求通知所有咨询方。在收到请求后的 45 天内,ACHP 应向联邦公路管理局提供其意见,并酌情向威斯康星州交通部和所有咨询方提供副本。联邦公路管理局应考虑 ACHP 的意见,就该工程做出最终决定。该法第 110(l) 条规定,该机构负责人应记录该决定,不得根据第 106 条委托他人承担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