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成本、任何人身伤害、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以及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造成的使用损失),且该等损坏或毁坏 1) 全部或部分是由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人或志愿者或服务提供方的分包商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志愿者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或 2) 直接或间接由本协议的履行引起、导致或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或 3) 基于服务提供方或其分包商对县财产的使用、存在或接近县财产。在索赔、损害、损失或费用仅由县的疏忽造成的有限情况下,服务提供方的此项赔偿义务不适用。提供商的此赔偿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华盛顿州工业保险法》、RCW 第 51 条或任何其他工人赔偿法、残疾福利法或其他雇员福利法的限制,且提供商特此明确放弃此类法案赋予的任何豁免权。提供商的上述赔偿义务是促使县签署本协议的重要诱因,反映在提供商的报酬中,并已由双方共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