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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1.01 市政府和工会承认,双方以及与公众之间应保持和谐关系。市政府特此承认工会是附件 A 所列分类的谈判单位内所有雇员的唯一谈判代表。1.02 市政府从事需要持续运营的公共服务,市政府和工会同意承认持续服务的义务。1.03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否则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运营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均属于市政府。市政府有权为部门的运营和员工的行为制定合理的规则,前提是这些规则不与本协议的规定或适用法律相冲突。市政府有权因正当理由逐步惩戒、暂时解雇或开除员工;分配工作并确定员工的职责;安排工作时间;确定随时分配到岗的人员数量,以及市政公司通常享有的、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未明确限制的其他权利。工会承认市政府有权制定和/或修改绩效标准。此类标准可用于确定可接受的绩效水平、制定工作时间表和衡量员工绩效。在制定新的和/或修改现有绩效标准时,市政府应在实施此类绩效标准之前与工会会面并进行讨论。市政府和工会同意绩效标准是合理的。1.04 市政府的一般政策是继续利用员工从事他们有资格从事的工作。但是,市政府保留将其认为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和改进工作成果或应对紧急情况所必需的任何工作外包的权利。1.05 在工会和受影响的员工有合理的机会提供有竞争力的替代方案/解决方案之前,不会解雇任何员工并将其工作外包。外包的决定权仍在市政府手中。1.06 不罢工,不停工。市政府和工会一致认为,公共利益要求市政服务高效、不间断地运行,因此双方有意通过本协议规定的申诉程序解决争端。因此,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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