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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则 1. 从事有酬职业的许可由接受国当局根据该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并受本协定条款的约束而颁发。 2. 除非接受国另有决定,从事有酬职业后不再是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成员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的许可应被撤销。 3. 许可应在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成员被派驻接受国领土期间有效,直至派驻期满(或在此事件发生后的可接受时间范围内)。 4. 本协定的适用不影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退出《关于在接受国领土实施外交和领事保护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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