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如最近的基础设施法案所承认的,在我们努力减缓和扭转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氢气和氢气管道将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旨在确定如何或应该如何监管氢气管道。它提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有权根据《州际商务法》(ICA)监管氢气的管道运输,该法管辖 FERC 对输送原油、精炼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液体的管道的监管。另外,FERC 可以根据《天然气法》(NGA)监管氢气和天然气混合物的运输——并且管道可以采用容量租赁来保持畅通,当后者变成前者时。美国的管道监管制度是全面的,涵盖除水以外所有商品的运输。任何非水管道都将属于以下三种监管制度之一:(1)FERC 管理的 NGA;(2)FERC 管理的 ICA;或 (3) 由地面运输委员会 (STB) 管理的《州际商务委员会终止法案》 (ICCTA)。本文提出了一个测试来确定如何根据管道运输的物品对其进行监管。本文调查了立法历史和先例,以提炼出一个测试,划定管理不同商品管道运输的三个相邻制度之间的管辖权。NGA 管理运输天然甲烷以及天然甲烷与其他商品(包括人造甲烷)混合物的管道。ICA 管理运输具有潜在能源用途的石化产品及其可再生替代品的管道。最后,ICCTA 管理运输除水和人造甲烷以外的任何其他商品的管道。运输水和纯人造甲烷的管道是唯一不受联邦经济监管的州际管道。在构建这个测试时,本文确定了哪种制度适用于运输生物甲烷、液体生物燃料和二氧化碳的管道。然后,本文将这种管道商品管辖权测试应用于氢气,基于对氢气目前化石燃料来源的详细事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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