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为适用本命令的目的,“成员国代表”一词除代表外,应被视为包括作为代表随行的下列官方工作人员—— (a) 出席第 26 届美洲区域会议的成员国代表及其代表团; (b) 代表团团长; (c) 替代代表; (d) 顾问; (e) 技术专家; (f) 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聘请的口译员和会议记录撰写员; (g) 代表团秘书; (h) 应邀出席第 26 届美洲区域会议的观察员、专家和其他人员;以及 (i) 前述人员的随行家属和随行工作人员,并且本法附表第 IV 部分不得赋予代表的工作人员特权或豁免,但属于上述描述的人员除外。 (3) 本命令前述各款的规定不得赋予任何作为巴哈马政府代表或其工作人员的人士或巴哈马联邦公民的豁免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