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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26.0

根据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全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阿布扎比国家能源公司 PJSC(“TAQA”或“发行人”)在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指令的前提下,可不时发行中期票据(“票据”)。未偿还票据的名义总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 15,000,000,000 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本招股说明书已获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批准为基本招股说明书,该机构是第 2017/1129 号条例 (EU) 下的主管当局,根据《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案》(“EUWA”)(“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该条例构成根据本计划发行的票据(豁免票据(定义见下文)除外)的国内法的一部分。 FCA 仅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符合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FCA 的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本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发行人或本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根据《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经修订)(“FSMA”)第 VI 部分,已向 FCA 提出申请,要求将根据本计划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的票据纳入 FCA 的官方名单(“官方名单”),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伦敦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将此类票据纳入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市场”)进行交易。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上市”票据(及所有相关提及)均指该等票据已获准进入正式名单并获准在市场上交易。根据欧盟法规 (EU) No 600/2014 第 2(1)(13A) 条,该市场为受监管市场,因为它根据欧盟 WA(“英国 MiFIR”)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根据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本招股说明书自 2023 年 4 月 13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适用于将获准在英国受监管市场上交易的票据,但根据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1(4) 条和/或第 3(2) 条可获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当本招股说明书不再有效时,在出现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时,补充本招股说明书的义务不再适用。

阿布扎比国家能源公司 PJ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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