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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2.0

本条还适用于对生产或使用第 2 条第 (130) 点最后一句中提到的用于运输电力生产的氢气(不符合可再生氢气标准)的设施、设备和机械以及专用基础设施的投资援助,只要可以证明生产、使用或运输的电力制氢相对于化石燃料 94g CO2eq/MJ 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减排量至少达到 70%。为确定本款规定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减排量,与生产氢气所用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由电解槽所在竞标区的边际发电单位在电解槽从电网消耗电力的不平衡结算期间确定。

环境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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