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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201 禁止协同消除被抵制公司获得产品或服务的选择——民事诉讼——损害赔偿——例外。(1)除第(4)款规定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不得为了摧毁被抵制公司而专门与另一家公司协调或合谋,以消除被抵制公司获得产品或服务的可行选择,除非出于普通商业目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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