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年之前,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一个中央州机构负责确保全州 EMS 服务和计划的开发和协调。EMS 的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行政人员、消防机构、救护车公司、医院、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一致认为,需要采取更统一的方法来提供紧急和灾难医疗服务。经过 EMS 选民数年的努力,建立了一个州领导机构和集中资源来监督紧急和灾难医疗服务,《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和院前急救人员法案》获得通过,成立了 EMSA 并在《健康和安全法》中增加了第 2.5 部分(第 1797、1798 和 1799 条)。EMSA 是加利福尼亚州卫生和公共服务局十三个部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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