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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核聚变能源不再采用联邦政府对裂变电厂所采取的相同监管方法。核聚变不同于裂变,对核聚变进行风险知情评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监管限制。具体而言,联邦法规中针对裂变系统的 10 CFR 第 50、52 条或针对先进裂变系统讨论的新监管方法(例如第 53 条)与核聚变系统无关,因为核聚变电厂的非正常运行事件与传统裂变设施相比具有截然不同的风险状况。此外,只有管理放射性物质和副产品材料的 10 CFR 第 20 和 30 条适用于商业和示范核聚变能源系统,因为该技术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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