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s North America,LLC(“ Philips”)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针对Garmin International,Inc。和Garmin Ltd.(Collectifactyly Collectionally of Collectional of U.S. Paptentnos。garminno.e )提起诉讼。 6,013,007(“'007专利”)和8,277,377(“ 377专利”)。 Philips从地方法院提出的部分最终判决中提出了以下判决:(1)关于“ 007专利(索赔建设”之后)的无效索赔,以及(2)对'377专利的主张没有侵权。 出于以后的原因,我们同意地方法院的主张构建“用于计算该GPS薪酬者获得的一系列时间戳记航路点的运动绩效反馈数据”,因此我们确认了地方法院对'007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1的不确定确定的确定。 我们还撤消了“ 377专利和还押”权利要求1的判决。Philips North America,LLC(“ Philips”)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针对Garmin International,Inc。和Garmin Ltd.(Collectifactyly Collectionally of Collectional of U.S. Paptentnos。garminno.e6,013,007(“'007专利”)和8,277,377(“ 377专利”)。Philips从地方法院提出的部分最终判决中提出了以下判决:(1)关于“ 007专利(索赔建设”之后)的无效索赔,以及(2)对'377专利的主张没有侵权。出于以后的原因,我们同意地方法院的主张构建“用于计算该GPS薪酬者获得的一系列时间戳记航路点的运动绩效反馈数据”,因此我们确认了地方法院对'007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1的不确定确定的确定。我们还撤消了“ 377专利和还押”权利要求1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