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条 地块面积。不得在面积小于 20,000 平方英尺的地块上建造建筑物或将预制房屋移至该地块,并且该地块面向任何街道的正面长度不得小于 100 英尺。允许在面积至少为 10,000 平方英尺、临街长度至少为 100 英尺的地块上建造或安置预制房屋,前提是提供公共供水和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如果现有住宅或建筑被拆除、烧毁或因自然原因被毁坏,则可以根据本规范在同一地块上重建或修复,即使该地块面积小于 20,000 平方英尺且临街长度可能小于 100 英尺,但前提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事件发生之日起 1 年内获得建造或安置预制房屋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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