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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监察员的职责) (1) 监察员根据本法第 14 条第 (1) 款应执行的工作如下: 1. 对监察员在工作场所监督或监管的工作(以下称为“该工作”)相关的机器、设备或设施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并发现问题; 2. 检查监察员负责的工人的工作服、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并对其进行穿戴和使用的教育和指导; 3. 报告该工作中发生的工业事故以及应对该事故的紧急措施; 4. 整理和维持与该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的秩序,以及确认和检查以确保通行; 5. 配合职业医师、安全经理(如果工作场所根据本法第 15 条第 (4) 款将安全经理的工作委托给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则为安全管理服务人员)的指导和建议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执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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