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 (“苹果”)、LG 电子公司、LG 电子美国公司 1 和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谷歌”) 提交了美国专利号 7,933,431 (“'431 专利”) 的当事人复审 (“IPR”) 请求。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委员会”) 加入了请求并发布了最终书面决定,认为权利要求 1-10、12 和 14-31 不具有可专利性,而权利要求 11 和 13 具有可专利性。苹果公司诉 Gesture Tech. Partners, LLC,编号 IPR2021-00920、IPR2022-00091、IPR2022-00359、2022 WL 17364390,第 *16 页 (PTAB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最终书面决定”)。苹果公司对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 11 和 13 未被证明不可授予专利的裁定提起上诉。Gesture Technology Partners, LLC(“Gesture”)对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 1、7、12 和 14 不可授予专利的裁定提起交叉上诉,并辩称,由此推论,所有基于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均不可授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