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击事件发生后)大约10到20分钟,警察在一名银吉普车指挥官中拉动了被告特拉维斯·萨蒙斯和多米克·拉姆西,该指挥官的车牌编号为DFQ9593。两个男人都穿着白衬衫。Ramsey当时重约150磅,并有一名警官的面部头发,其特征为“短茬”。尽管被告的发型短,但他并不秃。军官命令拉姆齐从吉普车出去,搜查了他,把他戴上手铐,然后把他放进巡逻车的后面。随后,军官从吉普车命令[sammons]搜查他。在搜查过程中,军官注意到[Sammons]的手很出汗,该军官发现这很奇怪。在拉姆齐的允许下,军官搜查了吉普车。在搜查人或吉普车时找不到感兴趣的。两人都被带到萨吉诺警察局,在那里被拘留。拍摄了一张吉普车的照片并将其显示给沃特金斯,后者将其确定为射击中的吉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