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位于得梅因县机场临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太阳能能源系统(条例号58)应符合该条例施加的所有适用高度和位置要求。4。所有太阳能农场能源系统位于得梅因县洪泛区开发条例的管辖范围内(条例号25)应遵守该条例施加的所有适用要求。5。根据爱荷华州法规的第414.23章,如果建立的市政当局在其公司限制的两(2)英里内建立了一项分区条例,该条例对非法人的土地具有管辖权,那么所有这些土地都将在两个(2)英里区域内均应遵守任何适用于Solar Farm Form Septimental of Solar Formins of the Municiep的分区要求。D.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