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1。阿拉伯语应为法院的官方语言,法院应通过法律根据法律宣誓就职后,通过口译员审理非阿拉伯语诉讼人,证人和其他人的陈述。2。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定,但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当地司法机构的负责人(视情况而定)可能会决定英语是针对某些涉及专业事项,特定案件或特定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审判,程序,程序,判决和判决的语言。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人,证人或律师的陈述应以英语来审理,陈述,诉状,申请和其他文件也应以英语提交给此类法庭。此外,法院应听取非英语诉讼人,证人或其他人的陈述,后者根据法律宣誓,在案件中宣誓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