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参见《电力法案》第5(d)条(灵活的框架,因此对生成的需求和投资受到竞争性市场力量的指导)。项目受市场力量管辖,不受一致的交货时间。最好是市场参与者决定自己项目的时间。o当时批准的未知数太多。项目的最终工程尚未完成,设备交货时间尚不清楚。延迟将出现,需要时间延长。o不应匆忙进行建设,尤其是在批准后仍在讨论环境影响的情况下。o应该有标准的施工期,但不会急于项目批准。o更长的构造时间可能会更加尊重档案(土地),历史,药物,水域。o标准的施工期似乎是任意的监管负担。o不应该有最大的时间延长数,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们应该逐渐难以获得。o更长的长度构建具有扩展可能性可能是对众多扩展的改进。o建筑对耕作具有破坏性,不确定性对过程不利。施工应在批准的一年内开始,并且扩展数量应有限。重复的扩展/关闭活动是对农业实践最具破坏性的。o没有与AESO协调的,AUC实施它是没有意义的。o AUC不应施加任何限制AER不限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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