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英国零售投资者销售 - 这些证券不打算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也不应提供,不应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英国的任何零售投资者。出于这些目的,零售投资者是指一个(或更多)的人:(i)零售客户,如法规第2条(EU)No 2017/565第(8)点所定义的,因为它是欧盟(撤回)法案(2018年)的英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如《 2018年)》(如修正,“ EUWA”);或(ii)在《 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的含义之内的客户(修订,“ FSMA”)以及根据FSMA实施指令(EU)2016/97所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法规尤瓦;或(iii)2017/1129条第2条(EU)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因为它凭借EUWA构成了英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正如修订的“英国招股说明书法规”)。因此,没有规定(EU)第1286/2014号法规要求的关键信息文件,因为它构成了英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因为EUWA(经过修订,“英国Priips法规”)用于提供或出售证券,或者出售这些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英国零售公司提供任何投资,并因此可以提供任何投资者,从而使他们提供了任何企业,并可以提供任何企业,以提供任何企业,并提供了任何企业,以提供任何企业,以提供任何企业,并提供了企业的企业,并提供了企业的任何产品英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