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招股说明书”)包括一份招股说明书,目的是针对2017/1129条第6条(EU)的目的,该法规构成了《 2018年欧盟法》(撤回)法(“ EUWA”)(“ EUWA”)(“ EUWA”)(“ EUWA”)(“英国前端法规”)与港口能源公司以及港口能源公司以及“公司”和“公司”和“公司”有关,并统治了“公司”,并统治了“公司”,并统治了“公司”和“公司”。根据《 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87A条的规定,经金融行为管理局(“ FCA”)作为《英国招股说明书法规》的主管机构的批准,经修订(“ FSMA”),并根据FCA规定的FCA第73A条(根据FSMA规则的FCA规则)(“ FSMA”)(“ FSMA”)(“ FSMA”)(“ FSMA”)。FCA仅批准该招股说明书,符合英国招股说明书法规施加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的标准,不应将这种批准视为对公司的认可或该招股说明书主题的证券质量。投资者应就投资证券的适用性进行自己的评估。该招股说明书是(i)根据招股说明书法规第3.2.1段向FCA提交的,并且(ii)准备提供BASF审议股份的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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