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购买,资源将自动在新窗口打开.
获取独家产品信息,尽享促销优惠!立即订阅,不容错过
* 限···时··优惠
关于实体因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犯罪而承担准刑事责任的情况和实例(由 2007 年第 123 号法律引入,随后由 2008 年第 81/2008 号立法法令合并文本修订),仅可提及肇事者违反实体制定并全面实施的内部程序和规章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此类犯罪的肇事者是需要确保遵守和监督预防和保护规则的人。主观要素在于所谓的“特定过错”,即故意不遵守旨在避免潜在有害事件的预防规范。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