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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本条例的规定,包括《成文条例》的所有规定,在本条例通过并经市长批准后立即生效。1973 年 4 月 9 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与《成文条例》任何规定相抵触的条例和决议或其部分,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废止,但以下情况除外:(a)《成文条例》的颁布不得解释为影响在该条例生效日之前根据任何立法条款产生或承担的权利或责任,或为执行此类权利或责任而采取的行动或程序。此类条例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人因违反任何此类立法条款而受到的惩罚,也不得解释为影响因此而提起的起诉或公诉。为此目的,任何此类立法条款尽管因修订或修改而被废除,仍将完全有效。

俄亥俄州新费城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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